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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又酒駕撞死人 彰化地院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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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0日電)芬園鄉李姓男子犯公共危險罪緩起訴期間,喝米酒後開車且未依規定禮讓行人,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婦人;彰化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有期徒刑6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李姓男子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於民國113年8月緩起訴期間,深夜在住處喝米酒,清晨5時許開車出門,沿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4段行駛,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撞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婦人致倒地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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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獲報到事故現場後,測得李姓男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婦人送醫搶救不治。全案經彰化地方檢察署偵結並依法起訴,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法院今天宣判,將李姓男子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編輯:龍柏安)1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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