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徵土增稅 大法官認違憲
2019/7/5 18:34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對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則不予免徵土增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大法官表示,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蘇姓男子於民國102年5月出售台南市善化區一塊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土地,向台南市稅務局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但主管機關認為蘇男的土地不符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仍核定土地增值稅計新台幣20萬727元。
蘇男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認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財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說明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說明二」等違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
另外,財政部中華民國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部分不再援用;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與憲法並無牴觸。
大法官表示,土地徵收條例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後,被徵收土地的補償地價是否已足以彌補土地所有人的損失,以及是否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必要,相關機關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時,也可以納入考量。(編輯:李錫璋)1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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