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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4類獎金課稅規定統一 資深優良教師獎金要課稅

2020/7/31 17:25(7/31 19: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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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31日電)特殊、資深優良教師獎金及公務人員模範、傑出貢獻獎金課稅規定,已數十年未修,財政部近日檢討,規定從2021年起,4類獎金將一致視為「其他所得」課稅,其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將由免稅變為應稅。

財政部30日發布新解釋令,針對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獎金等4類獎金,發布最新課稅規定,預計2021年上路,2022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明,原先教師與公務人員部分獎金,分別是由1977年及2001年的兩則舊解釋令規範,課稅規定不同,但考量兩種獎金性質類似,都是因職務上有優秀表現所取得的報酬,通盤檢討後,決定將課稅規定一致化,均視為「其他所得」課徵綜所稅。

在新舊制差異方面,賦稅署官員表示,教師部分獎金,原先解釋令只有針對資深優良教師獎金有說明,這次一併把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也納入,讓相關單位發放獎金時,能有明確依據。

賦稅署官員指出,1970年代時軍公教待遇相對不高,加上考量獎金金額不高,因此將資深優良教師獎金視為政府贈與,給予免稅待遇,但近期重新檢討認為,如果是因職務表現才獲得獎金,性質與無償、無對價關係的政府贈與性質不同,因此改列為其他所得課稅。

至於公務人員部分獎金,賦稅署官員說,原先認為性質屬於薪資所得,現在統一改列為其他所得,在本來就須課稅狀態下,估計對稅負不會有太大影響。(編輯:楊玫寧)1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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