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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賞期除外商品 消保:訂子法規範

2015/2/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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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質疑,消保法修法將性質特殊商品排除在7天鑑賞期之外是開倒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說,待修法完成後,會邀產官學與公民團體開公聽會後,仿歐盟訂子法。

消基會今天下午召開「排除猶豫期,消保開倒車!」記者會。

消基會指出,1月15日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的「消費者保護法」初審草案,對消費者影響最大的是同法草案第19條。

消基會說,原條文規範消費者從事郵購或訪問買賣,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基會強調,但是這次送審所通過的修正案卻認為,因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特殊,消費者依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使解除權,對企業經營者顯失公平者,增訂得排除適用的規定,此舉讓消保開倒車,就怕因此推出一連串套用排除理由的商品名目,讓例外反而變成慣例。

消保處表示,消保法的修法必須三讀完成,總統府公告施行後,才會詢問所有主管機關列出性質特殊商品,且會召開公聽會,邀請產官學與公民團體參與,達成共識後,才會訂定子法規範,當然一定會邀請消基會與會討論。

消保處也說,目前所知,美國商會、歐洲商會很在意的3C軟體商品,以及國內業者在意的食品、內衣及書籍等產品,可能會被列入討論,但消保處會參照相關法規訂得最嚴謹的歐盟作法訂定子法規範,重點是要充份告知消費者,相關商品拆除後不適用7天鑑賞期。

消保處補充,即便是性質特殊的商品,若本身有瑕疵,消費者仍受民法及消保法保障,可以全額退費。1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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