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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再修法 員工獎酬課稅擬放寬

2018/2/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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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雅娟台北26日電)產業創新條例有關員工獎酬課稅,去年新法上路訂為轉讓時課稅,經濟部說,外界期待增留才誘因,未來可能採取取得時價或轉讓時市價的價低者課稅,列為立法院這會期最優先法案。

經濟部工業局長呂正華表示,去年修正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原本新台幣500萬元以內的員工獎酬,實際轉讓時才會課稅,但社會各界還是有不同聲音,認為留才誘因還是不太夠。

呂正華說,去年才修法,原本依程序應先跨部會協商,送行政院核准後再送到立法院排入議程討論,但現在看起來趕不上這會期修法進度,可能由立法委員提案後,在立法院討論。

呂正華表示,希望提高留才誘因,未來考慮取得股票時或轉讓時價格,以兩者孰低課稅;至於未來建議員工持有時間,目前評估2年仍算合理,但實際稅式支出還需精算。

稅式支出指稅法或其他法令針對特定個人、團體或事項給予租稅減免,一經立法通過,造成稅基侵蝕與稅收損失。

行政院今天公布立法院新會期優先法案共122案,其中列為最優先法案共30案,包括去年11月才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總額內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到開設的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的時價或撥轉日的時價,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編輯:李明宗)1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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