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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投資總額上限計算擬放寬

2014/11/1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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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放寬銀行轉投資總額上限計算方式,從實收資本額扣除累積虧損的40%,改為淨值的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估,修法通過後將可為銀行注入新台幣4000億元資金活水。

為鼓勵銀行發展國內債券類金融商品,提升銀行投資動能,健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修法重點包括鼓勵發展國內債券市場的競爭力;提高台灣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強化海外布局能力;健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強化監理效度。

她說,草案修法鬆綁銀行投資限額規定,由現行實收資本額扣除累積虧損的40%,改採依淨值計算投資限額,較能反映營運現況的資本實力;更改計算基礎,估計將增加4000億轉投資動能,其中1000億元將轉投資非金融機構。

為使銀行在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以滿足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草案刪除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是為供給中、長期信用及刪除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最低還本期限不得低於2年的規定。

草案增加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種類及彈性,增加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彈性,可讓專業機構投資人可更快掌握市場商機。

金管會指出,修法增加彈性後,銀行業可以發行1年以下短期債券,或即使中長期金融債券,也可視市場利率風險動態,比照國際發行隨時可提前贖回金融債券,讓商品更多元化。1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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