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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助選違選罷法 歌星楊烈遭罰60萬

2016/6/28 18:22(6/28 18: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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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8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公布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罰案,歌星楊烈在投票日於個人臉書張貼「勇敢選2號蔡英文」等語,遭裁罰新台幣60萬元。

中選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遭民眾檢舉在個人臉書、電子看版為特定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政黨助選,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案件進行審議,祭出2件裁罰案。

中選會指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項(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楊烈在投票日當天在個人臉書張貼「今天要選舉了!堅定信心不受任何干擾、威赫、誘騙!正確、勇敢選定總統:2號蔡英文,選定民進黨推選立委讓民進黨立委參選者在國會過半,政黨票選請投:1號民主進步黨!感謝大家!請大家全力共識、參與,感謝!加油!」一文,同時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0條第2款及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依行政罰法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此外,張遴於投票日在個人臉書張貼「○○○,為國家公義,社會正義及未來的發展,別忘了交代親朋好友及全家投國民黨,因為我們都是受惠國民黨的,甚願上帝保守我們,選出真正能帶給國家安康幸福的家園的政黨」、「你也一樣,該投國您黨的時候到了。了,特別交薆代:投6號孔文吉。」等文字,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的程序通知限期繳納。10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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