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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治協議修法 學者:如何界定應釐清

2019/3/29 13:40(3/29 13: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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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繆宗翰台北29日電)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相關規範。政大法學院今天舉行座談會,與會學者認為,公投門檻高低可以討論,並應對「政治協議」做出明確定義。

行政院會28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協議項目。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上午舉辦「兩岸條例有關『政治議題協議民主監督程序』修法之探討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就此議題分析。

政大政治學系副教授蔡中民表示,協議內容若能通過嚴謹監督程序,將可獲得極高的民主授權,也能反映絕大部分國人的共識。但如何界定「政治協議」,是要採正面表列,或負面清單,政府必須說明清楚。

台灣智庫諮詢委員董立文提到,前總統馬英九2011年10月大選期間曾經提出兩岸洽簽和平協議政見,並提出兩岸洽簽和平協議的「十大保證」,強調簽署前一定要徵求民意,會先交付公投,可見藍、綠之間對於兩岸洽簽和平協議需要雙公投其實是頗有共識的。

但他認為,兩岸協議只要進行公投,陸方就不會想跟台灣談。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宋承恩則認為,這次修法是民主程序性的安全閥,必須要有民主正當性和民意共識,就是防禦性的概念。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博硯則表示,兩岸間的協議或其他相關交流文件的法律定位為何,是否類比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尚有討論空間。至於協議事後監督部分,如果加入公民投票制度,從民主理論而言,有其道理,但在門檻方面,是否與修憲程序相同應可再考慮。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則認為,憲法上對於締結「條約」程序,是由總統負責締結,行政院院會決議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此外沒有其他程序障礙。若透過法律,自行加上其他門檻限制,使得條約締結比憲法預定的流程更加困難,「這樣的超高門檻,恐有違反憲法之嫌」。

他認為,政府若要強化兩岸政治協議公眾參與以及監督,可以在立院審查時增加公聽會或聽證程序,並舉辦無法律效力之諮詢性公投,同時修憲明定兩岸政治協議應經自由地區人民投票決定,並具體明確定義「政治協議」。(編輯:周慧盈)10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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