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胡景彬貪污 判刑18年
2014/10/3 11:59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3日電)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被控審案收賄,檢方依貪污等罪起訴,台中地院今天宣判,胡景彬因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18年。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胡景彬在民國101年10月承審台中市中港大飯店產權訴訟案時,與同居人黃月蟾合作,透過中港大飯店法定代理人邱姓女子的弟媳黃姓女子擔任白手套,向邱女索賄新台幣300萬元。
判決指出,胡景彬指示邱女聘請能配合的林姓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在審理案件時偏袒邱女,並不斷施壓對造告訴人和解,雙方在102年8月間達成和解,邱女保住飯店經營權。
黃姓女子則向邱女浮報索賄金額為500萬元,中飽私囊200萬元,僅轉交300萬元給胡景彬及黃月蟾。
胡景彬另與經營不動產仲介的廖姓友人,常物色司法案件當事人的財力及訴訟案件,由廖男出面向鎖定的當事人表示,可透過胡景彬向承審法官關說。廖姓男子與胡景彬在100年間向有租屋糾紛訴訟的王姓男子訛詐,詐騙20萬元及接受招待。
此外,檢調還查出,胡景彬妻兒成群,與元配王姓女子生有1子,定居台北;又有鍾姓女子為二房,生有2女;三房黃月蟾生下1子2女。胡景彬同時擁3妻、6子女,與三房黃月蟾住在台中市北區透天別墅。
法官認為,胡景彬利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民事庭法官身分,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致司法蒙羞,嚴重破壞司法威信、影響人民對司法信賴。依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三房黃月蟾依共同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併科罰金400萬元,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1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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