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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司機狎韓女案 高院改依性交重罪判刑

2018/1/1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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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高院審理計程車司機詹侑儒下藥性侵韓國女子案,認為詹男犯行已屬性交而非猥褻,今天撤銷一審加重強制猥褻罪4年6月徒刑,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4月,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詹侑儒犯行嚴重影響我國國際觀光形象,考量詹已共賠償3名韓國女子新台幣100萬元,包括遭性侵的女子60萬元,3女也跨海透過代理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及給予自新機會,因此判刑7年4月。

新聞稿指出,詹侑儒各給3名韓國女子一瓶已注入安眠藥的乳酸飲料,利用其中一人昏睡之際,伸手撫摸被害人胸部與下體,前後時間超過5分鐘。

高院認為,詹侑儒行徑屬刑法認定的性交行為,原審疏未詳察僅認定猥褻,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刑度7年起跳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至於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判詹侑儒7年4月。高院則認為詹男非專業人士,無從得知安眠藥含有毒品成分,此部分無罪。

從事包車旅遊的詹侑儒,去年1月12日搭載3名來台旅遊的韓籍女子,在新北市金瓜石停車場各給3名女子一瓶含有安眠藥的乳酸飲料,其中2人喝下後昏睡。

詹侑儒利用未昏睡女子下車逛士林夜市的機會,將車開往台北市洲美橋附近僻靜處,在車上性侵一名昏睡的韓籍女子得逞。

士院一審認為,詹侑儒犯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加重強制猥褻2罪,各處7年4月、4年6月,合併執行11年徒刑。案經詹侑儒上訴,高院改判毒品部分無罪,另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4月,整體刑度較一審為低,但性侵犯罪刑度高過一審。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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