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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牛犬抓傷人 大學生飼主判賠10萬餘元

2019/4/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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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江姓男大學生飼養的鬥牛犬掙脫牽繩,進而抓傷路過的陳姓民眾,遭求償12萬餘元。士院認為,江男因過失而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日前判決應賠償被害人新台幣10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江姓大學生去年1月間,帶著飼養的鬥牛犬到社區公共區域散步。鬥牛犬趁江男調整牽繩時掙脫,跑向一旁的陳姓民眾並跳躍撲抓,導致陳姓民眾大腿、膝蓋受傷感染。

陳姓民眾向江姓大學生求償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共12萬餘元;江男則向法官表示,對被害人感到萬分抱歉,對於造成被害人傷害實在責無旁貸,願賠償該賠償的費用。

法官審理後認為,江姓大學生因過失造成陳姓被害人受傷,審酌江男仍為學生、收入不穩,認為精神慰撫金以8萬元為適當,連同醫療費用、雷射除疤費用等,共應賠償被害人10萬餘元。

至於陳姓被害人請求江姓大學生賠償洗髮費用、搭車到廟宇收驚的交通費用,法官則認為,被害人僅膝蓋、大腿受傷,手並未受傷,求償洗髮費用沒有道理,收驚也與江男的不法侵權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予准許,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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