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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張景森與業者利益扯不清 吳子嘉判賠20萬確定

2020/10/8 12:17(10/8 17: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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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不滿媒體人吳子嘉指他無法回任台大,是因為與業者利益牽扯不清等語,提告求償;二審高院判吳子嘉要賠20萬元,最高法院昨天駁回雙方上訴,全案確定。

吳子嘉於民國103年11月8日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名為「蔡正元與張景森」的文章,文中提到張景森的部分包括,「資歷豐厚,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等語。張景森認為這是不實言論,對吳子嘉提告求償新台幣20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吳子嘉負面貶損張景森的社會人格地位、侵害名譽,因此判吳子嘉要賠8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吳子嘉指張景森與業者有利益牽扯不清等語為憑空杜撰,酌減改判賠償20萬元,其餘部分與一審相同。

吳子嘉、張景森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昨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唐聲揚)10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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