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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刺死友人無保請回 桃檢抗告成功

2020/10/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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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桃園市陳姓男子涉嫌酒後持刀刺死胡姓友人,桃園地檢署依殺人罪聲押,桃園地院裁定無保請回。案經檢察官提起抗告,高院認為原裁定率斷,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桃園警方初步調查,陳男與胡姓男子日前疑因敬酒起糾紛,陳男認為胡男對他不敬而懷恨在心,10日凌晨駕車行經南豐路小吃店時發現胡男,雙方發生口角衝突。

警方指出,陳男回家持摺疊刀返回小吃店,持刀刺向胡男左胸後逃逸,胡男送醫急救不治。警方獲報掌握陳男身分,在中壢區一家按摩店內逮捕陳男,移送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訊後以陳男逃亡、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依殺人罪嫌聲押;但桃園地院認為,陳男酒後犯案,應是一時衝動,且被害人第一時間並未倒下,陳男離開現場時是否知悉被害人恐身亡,不無疑問。

桃園地院也認為,陳男案發後停車、前往按摩店,並非一般逃避刑責的手法,難以認定有逃亡之虞,雖涉犯重罪,但無羈押必要,裁定無保請回、限制住居。

檢察官不服,認為陳男行凶後棄車,轉搭計程車前往按摩店,顯見當時意識狀況並未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程度,且有逃亡事實,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男對胡男積怨已久,當天還回家拿器械折返小吃店,可見行為時未達意識不能判斷或減損等情狀,且事後棄車躲至按摩店而未返回租屋處,也可認定飲酒未達意識不能判斷的狀態。

高院認為,陳男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且有逃亡事實,原裁定未敘明究竟有何事實足以認定陳男並無逃亡之虞或無逃亡事實,而直接駁回檢察官聲請,尚嫌率斷,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院更裁。(編輯:李亨山)1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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