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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上訴 交警石明謹:當球評未影響職務

2021/12/2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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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北市交大員警石明謹未經服務機構許可,擔任足球球評,受領車馬費等,被懲戒法院判決降一級改敘,併罰款新台幣20萬元。石明謹提起上訴,今天開庭時強調,擔任球評未影響職務。

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指出,石明謹自民國86年7月1日起擔任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迄今,自100年起至107年間止,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合計283萬3850元。

另外,石明謹自108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5次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台北市政府將石明謹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今年7月間判決石明謹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石明謹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今天召開準備程序庭。石明謹出庭時表示,他擔任警察25年,每年嘉獎超過40支,不認為擔任球評影響到自己職務。

石明謹指出,自己推廣、教育足球運動30年,為台灣足球界培養很多優秀運動員,在警界、運動圈受肯定,並未影響政府信譽。他認為,公務員如能這般投注心力在其他領域,應能提升社會地位。

原審認定石明謹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依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同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石明謹律師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侵害工作權與比例原則之虞,以及有限制人民結社的問題,應限縮解釋。若第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未違背法令,應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違憲審查。

出庭相關機關、台北市警察局表示,尊重法院審判權。法官庭後諭知候核辦。(編輯:方沛清)1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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