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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案件多 大S等藝人也靠調解離婚

2022/2/1 10:38(2/1 12: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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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民事調解兼具協議的自由與訴訟的效力,免去打官司的金錢、時間及勞力,也避免在法庭上直接衝突,近年來包括藝人張清芳、大S、理科太太的離婚案件,也是靠調解完成。

法界人士指出,調解處理糾紛案件,既可節省時間、金錢,避免長年訟累,尤其在不傷和氣兼能解決問題情形下,往往更能有效、妥適的解決當事人的紛爭,避免自力救濟及脫序行為。

一名有多年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指出,民眾越來越有法治觀念,也信賴司法機關,因此訴訟案件近年來逐年增加,但法官等司法人員員額有限,為減輕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提升裁判品質,調解制度相當重要。

這位法官表示,案件進入訴訟後,法官依據法律裁判,當事人即使勝訴,但判決結果不一定完全符合他的需求。例如一對姐妹搶著要一籃橘子,姐姐想要橘子皮,妹妹想要橘子肉,法院判決可能各分一半,或某一方擁有全部,雙方總有不滿意之處,也傷了和氣。

他說,如果案件不進入訴訟,交由調解處理,調解委員勸雙方各退一步,姐姐可拿到全部橘子皮,妹妹可得到全部橘子肉,皆大歡喜,同時不用在訴訟程序中攻防、互揭瘡疤,打完官司後形同陌路。

這位法官指出,各式民事案件均可藉由調解解決紛爭,「沒有調不成的案子,只有想不到的方案」,舉凡債務、房屋滴水、勞資糾紛等案件都能處理。另外,繼承、離婚等家事案件,也能透過調解方式,讓雙方各取所需。

法界人士表示,家事事件法採調解先行制度,調解委員幫助家庭成員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糾紛。例如藝人張清芳、大S、理科太太等知名人士,都是透過調解離婚。

法界人士指出,離婚雙方若在調解中達成共識,法官就會協助做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依法與判決有同等效力,因此完成調解筆錄,基本上等於判決離婚。若無法達成共識,當事人聲請轉成審判程序。再由法院裁判。(編輯:李亨山)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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