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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判刑一律要褫奪公權 法官聲請釋憲遭不受理

2022/3/3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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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高雄有法官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不分被告所犯罪名,一律規定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即應宣告褫奪公權,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裁定指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法官主張,一律規定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即應宣告褫奪公權,是對不同案件以相同處理,可能造成情輕法重、顯然過苛情況,欠缺調節機制,導致被告一律遭受剝奪服公職權的結果,顯然已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及職業自由。

大法官許宗力、林俊益及黃瑞明組成的審查庭認為,立法者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貪污治罪條例,就褫奪公權於相關規定特設要件,聲請意旨未達解釋憲法要件及理由,裁定不受理。(編輯:張銘坤)1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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