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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變造擬聘建議表 台藝大前校長二審改判無罪

2022/5/1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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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台藝大前校長謝顒丞被控夥同時任舞蹈系主任變造「擬聘建議表」,以便圈選特定人選擔任專任教師。一審判處謝顒丞1年6月徒刑,經上訴,高院認為罪證不足,今天改判無罪。

全案起於,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表演藝術學院舞蹈系於民國102年間新聘專任教師,經系教評會、院教評會、校教評會逐層審議,由時任校長謝顒丞圈選張姓教師擔任專任助理教授。

參與甄選的姚姓教師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訴訟程序認定甄選過程有瑕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撤銷核聘處分;姚姓教師另提起刑事告訴,控告時任吳姓舞蹈系主任、謝顒丞涉嫌變造擬聘建議表,案由新北地檢署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姚姓教師最初甄試評分排名第1,系教評會、院教評會均通過按甄試評分排列的3名甄試人員擬聘建議表。吳姓舞蹈系主任(另案審理)卻變造擬聘建議表,將優先順序改為「不予排序」,經謝顒丞核批後送進校教評會。

一審認為,因擬聘建議表註記沒有排序,導致人事室製作投票單時,將職稱較高的張姓教師排在最上面,可能導致校教評會委員誤以投票單順序為優先順序,決議將張姓教師列為第1優先,讓謝顒丞順勢圈選。

一審審酌,謝顒丞身為國立大學校長,利用職務機會影響校教評會決審排列的優先順序,進而影響學生受教權,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判有期徒刑1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本件專任教師聘任程序,客觀上雖有瑕疵,並因層層堆疊終致不正結果,但行政程序的違反並不當然等同具有犯罪故意。

二審指出,吳姓主任未曾指證她與謝顒丞間有何變更順位記載的謀議,且人事室後續的校評會議作業部分也非謝顒丞能夠掌握,檢察官無法證明謝顒丞有變造公文書的故意,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謝顒丞無罪。檢察官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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