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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購地弊案 一審判張明田賠逾8億元

2022/5/3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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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中信商銀內湖購地弊案,時任中信商銀及中信金控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張明田涉趁商銀擴充資訊機房等需求,由他掌控公司出售資產給商銀套利。北院今判張賠中信金控逾8億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中信商銀在民國101年間,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的需求,因此先由中信商銀總務處尋覓合適的廠辦地點,再由總務處行舍管理部人員,向張明田面報覓地個案及進度,並依其指示為最後決策。

檢方調查,張明田等人不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考量,反為私利,涉嫌暗以個人親友或其等實質控制公司名義,出售資產給中信銀,居中套利。

檢方起訴指出,張明田等人明知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均為自用不動產,根據銀行法相關規定,可由中信金控或中信商銀自行依法購置,無論是用自行購地委由他人量身訂作或與他人合建,均無須先由第三人購地後轉售。

不過張明田等人為謀個人私利,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法令及內規的行為,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因而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致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重大損害。

檢方將張明田等人起訴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張明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將求償部分移送民事庭,並續行審理刑事案件。

刑事部分,一審北院認定,在資訊機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有新台幣1億8234萬7200元的損害;行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所受損害為6億8193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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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審指出,張明田坐領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高薪達7000餘萬元,竟藉其在中信金控、中信商銀位居的高位,指示下屬為個人投資服務,混淆公私分際,圖謀個人私利達8億6427萬9200元。刑事一審於民國107年10月間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判處張明田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一審今天宣判,認定張明田須負賠償責任,經計算後,判張明田應給付中信金控公司8億9327萬5400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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