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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調高非自住房屋稅率

2014/5/20 12:39(5/20 13: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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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非自住房屋最低稅率,由現行房屋現值1.2%調高0.3個百分點,成為1.5%。

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課徵,「住家用」、「非住家用」適用不同稅率區間。「住家用」房屋又區分為自住、非自住。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下限1.2%,最高不得超過2%。

房屋稅屬地方稅,地方政府通常未區分自住或非自住房屋,一律以最低稅率1.2%開徵。

財政部官員表示,這是造成囤房原因之一。調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讓空屋、囤屋有機會釋出。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住家用房屋當中,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維持現行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非自住),房屋稅下限由1.2%提高到1.5%,上限由2%提高到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房屋稅維持不變,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三讀通過條文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認定標準。10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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