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新制上路 企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6月底截止

發稿時間:2026/06/02 15:09:01

(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602 15:10:20)依環境部統計,本年度(2026)共430廠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審查通過403廠,其中適用優惠費率A計64廠(適用優惠費率每公噸二氧NTD$50)、優惠費率B為339廠(適用優惠費率NTD$100),本年度(2026)碳費收入約新台幣45億元。依「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並於每年5月底前繳納前一年度碳費。

資誠普華綠色科技公司董事李宗哲表示,隨著我國碳費制度正式進入實質徵收階段,企業減碳規劃已由中長期策略轉為直接影響營運成本的重要因素,在第一次繳交碳費後企業對「碳有價」的感受應更為直接,企業若有意加大減碳力道,可在妥適規劃後於2026年6月30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初次或修訂),經環境部審查核定後,方可於次年度適用優惠費率;若未於期限內提出則適用年度最少需再往後一年。

從目前實務觀察,主管機關對自主減量計畫審查標準已逐步明確,特別強調數據合理性與減量措施的可驗證性。企業除需確保排放邊界與盤查資料一致、減量目標符合指定路徑外,更需建立完整的佐證與追蹤機制,以支撐計畫內容。

企業亦可評估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認定」。依《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第7條規定,企業須於每年1月31日前透過系統申請並併同公文送件。經認定後,除可適用自主減量計畫優惠費率外,亦可藉由排放量調整係數機制(如第1期係數0.2),進一步降低碳費負擔。

除計畫申請外,後續「執行進度報告」已成影響優惠費率持續適用的關鍵。依規定,企業每年須提交各項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與證明文件,且佐證資料需能「充分證明」實際執行情形符合原計畫規劃。在實務輔導經驗中,「現場施工未完整留存影像紀錄」為常見缺口之一。由於許多企業在設備改造或工程執行過程中,未即時保存施工或改善前後照片,導致日後無法證明減量措施實際發生,進而影響查核結果與優惠費率適用資格。因此,企業應在計畫啟動初期即建立標準化佐證蒐集流程,尤其列入自主減量計畫中的工程或作業。

隨著企業減碳需求提升,電證合一的再生能源採購亦成為最重要的減量手段。然而,再生能源相關措施在查核上具高度要求,企業須提出完整證明文件,包括再生能源憑證使用紀錄、憑證查詢截圖、轉供證明等,以證明實際減量效果。相較傳統節能措施,再生能源涉及憑證管理、跨平台資料與申報一致性,若未妥善規劃,可能導致減量成效無法被認定。再生能源策略應結合財務分析、用電結構、餘電管理與碳費制度設計,而非單純採購決策。

李宗哲強調,台灣碳費制度已與國際供應鏈、CBAM及淨零承諾緊密連動,企業應儘速在營運過程中納入碳管理規劃,除有助於降低碳費支出,也能更好因應即將來臨的總量管制碳交易系統(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