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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濫用職權 前福建省長蘇樹林遭判16年

2018/7/2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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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6日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一審公開宣判前福建省長蘇樹林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蘇樹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2011年,蘇樹林升任福建省省長,當時還不到50歲,被視為中國大陸政壇耀眼新星。2012年,他曾率團訪台造成不小的轟動,台灣相關人士與他熟識者眾多。

蘇樹林是石油系統出身,被視為前中共政法委書記周永康人馬。周永康案爆發後逐漸蔓延,2015年10月,蘇永康涉嫌嚴重違紀遭調查宣告落馬。

根據上海第二中院官方微博通報,由於蘇樹林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上海第二中院於2018年5月11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蘇樹林先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透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22萬1215元(約新台幣1.67億元)。

通報指出,2008年至2009年,蘇樹林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期間,在收購海外相關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蘇樹林在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併處罰金300萬元;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一審法庭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併處罰金300萬元,並對蘇樹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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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院稱,鑑於蘇樹林受賄犯罪中,600萬元屬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通報並未說明蘇樹林是否要上訴。(編輯:楊昇儒/林克倫)1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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