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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法 駐港澳機構工作日應升國旗掛國徽

2020/10/17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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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7日電)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表決通過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規定不得倒掛或隨意丟棄國旗,並要求駐港、駐澳有關機構應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新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中新網等陸媒報導,13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下午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

例如,條文明確規定,不得倒掛、倒插或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

此外,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新法並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例如,增加規定駐香港、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懸掛國徽。

對此,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說,原國旗法、國徽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駐港、駐澳有關機構按照國旗法、國徽法的精神升掛國旗,懸掛國徽。此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對駐港、駐澳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問題加以明確,便於更好地實施國旗法、國徽法。

至於為何新法沒有規定香港、澳門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情況,童衛東說,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中國全國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國旗法、國徽法已列入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在港、澳實施,因此這次修改無需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他說,考慮到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都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國徽法,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因此建議特區政府根據修改後國徽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編輯:周慧盈/繆宗翰)10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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