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布施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
(中央社台北13日電)中國今天公布施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明定外國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政府有權採取包括域外管轄的貿易、投資等多項反制措施。
美國對多家中國企業祭出域外管轄的經貿、科技「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禁止第三國企業與中企交易、提供技術。川習會預計5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登場,中方今天推出這項反制法律,預警意味濃厚。
新華社13日授權發布,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報導稱,「條例」旨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條例」共20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和工作機制。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政府有權採取相應措施。明定「中國政府有權對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繫的行為實施域外管轄措施」。
二是建立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識別、阻斷和反制制度。明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並規定相關豁免制度;明定國家層面採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針對推動實施或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建立惡意實體清單制度,明定相關程序、採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針對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個人,規定禁執令制度,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健全服務保障制度。明定任何組織、個人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公民、組織可依法起訴。省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指導服務;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協調作用,為會員提供與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有關服務。
「條例」第7條明定,中國政府可評估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確定風險等級,依法採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條例」第8條明定反制、限制措施,包括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取消或限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停留或居留資格;查封、扣押、凍結其在中國境內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限制中國境內組織、個人向其提供資料、個人資訊,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禁止或限制其產品、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罰款及其他必要措施。(編輯:楊昇儒/陳妍君)115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