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有條件放寬適用自住稅率?財部:審慎研議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0日電)囤房稅2.0今年首度開徵,非自住房屋稅率比自住更高。針對共有房屋適用稅率,財政部今天表示,如果僅有一名共有人符合自住條件,但其他共有人未實際居住及辦完戶籍登記,此屋可否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現正審慎研議中。
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將邀請財政部等財金部會就 「房屋稅2.0課徵亂象與金融機構對不動產融資緊縮及中央銀行信用管制措施對房地產交易之影響」,進行專題報告。
根據今天出爐的財政部書面報告,財政部表示,考量今年為囤房稅2.0新制實施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自住及出租房屋輕稅目標,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減少爭議,已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出租房屋的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以協助民眾及時適用優惠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簡政便民,已協請內政部自今年3月22日起通報稽徵機關措施,新增「房屋所有(使用權)人以戶籍地址申請房屋稅自住(含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項目,因此納稅義務人至戶政機關辦理遷入戶籍時,亦可同時申報自住房屋,毋需另行至稽徵機關辦理。
針對民眾反映相關疑義,財政部表示,首先,台北市部分自住房屋所屬的地上停車空間按非自住房屋稅率2%核課方面,房屋公共設施應按主建物用途適用的稅率計課,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已主動依相關函釋更正此類案件稅額,於今年5月13日起陸續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
再者,新北市部分單獨權狀的停車位按非自住房屋稅率2%核課方面,財政部指出,房屋公共設施應按主建物用途適用的稅率計課,即主建物若為自住,車位即併按自住房屋稅率計課,此類案件財政部將再主動發布函釋,供稽徵機關依循。
第3,已辦竣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按非自住房屋稅率核課方面,財政部表示,極少數已辦竣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因房屋稅稅籍的房屋坐落地址與戶政門牌不一致,導致無法完全比對,未續以自住房屋稅率核課的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民眾申請,更正稅籍資料並重新發單。
第4,針對共有房屋一人辦竣戶籍登記,該房屋可否均按較低的自住房屋稅率核課,財政部表示,如果僅有一名共有人符合自住條件,但其他共有人未實際居住及辦竣戶籍登記,可否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現正審慎研議中。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非自住,其中「自住」限3戶、稅率比「非自住」低。
囤房稅2.0規定,如果在全台僅有1間自住房屋,其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將享有優惠房屋稅率1%;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2戶、3戶,仍屬自住範圍,適用稅率為1.2%。與非自住的稅率區間1.5%至4.8%相比,自住稅率優惠許多;非自住房屋中,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適用稅率區間為1.5%至2.4%。(編輯:潘羿菁)1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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