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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預告期 學者:應由勞資雙方團協中約定

2019/6/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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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9日電)台灣航空業3年來歷經3次罷工,勞動學者潘世偉今天指出,交通部應輔導交通事業與工會簽訂團協約定罷工預告期,政府也應仿效美國設立專責調解機構。

台灣航空業3年來歷經3次罷工,前勞動部長、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潘世偉今天接受媒體訪問指出,他並不認同由政府來訂定罷工預告期,政府應該是要推動勞資雙方在團體協約裡協商罷工預告期。

潘世偉分析,每個企業的條件及狀況並不同,簽訂團體協約可以讓勞資雙方在經濟環境條件變動下持續精進,但台灣勞資雙方一直沒有往這方向走,且資方對團協接受度也低,政府應該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協。

潘世偉指出,以交通部為例,若交通部認為大眾運輸業有訂罷工預告期的必要,可以好好輔導相關事業單位與工會簽訂團協,讓勞資雙方好好談。

潘世偉表示,簽訂的團協不只是有預告期,也應包含整個協商過程進行的相關程序,例如調解、仲裁、僵局處理、雙方都可以在團體協約中訂出來,且預告期不是只約束勞工,資方的爭議行動也應被約束。

另外,潘世偉指出,美國有專屬的聯邦調解調停署,有專門、專業、專職的調解專家,平常就會去瞭解各種行業事務等,也可適時進入調解,但台灣沒有這項機制,政府的當務之急就是應想辦法建立專責調解機構,以因應未來勢必還可能發生的罷工事件。(編輯:戴光育)10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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