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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對Uber無權裁罰 交通部研議妥適做法

2020/9/18 20:31(9/18 20: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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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8日電)統一法律見解認定公路總局對Uber無權裁罰。對此,交通部表示尊重,後續將待接獲裁定書之後,依據裁定理由另行邀集各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研議妥適做法。

對於公路總局多件針對Uber開罰的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做出統一法律見解,公路總局就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舊公路法申請核准,擅自經營的計程車客運業,無權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

對此,交通部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的權限。

交通部表示,Uber公司自民國102年來台後,招募司機派遣自用車從事違規載客,已違反公路法規定,經公路總局取締裁罰,Uber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確認Uber使用自用車載客營業屬違法行為,但因為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作成,公路總局無管轄權而遭判決撤銷原處分。

交通部表示,經公路總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該院各法庭針對直轄市境內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裁罰管轄權的見解不同,有必要預先統一,故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交通部敬表尊重,後續將待接獲裁定書後,依裁定理由另行邀集各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研議妥適做法。(編輯:張雅淨)1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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