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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標章才能叫「鮮乳」 新制115年7月上路

2025/6/3 17:46(6/11 11: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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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民眾在高雄鳳山一處賣場選購乳品。(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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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3日電)食藥署今天公告乳品標示新制,「鮮乳」將成為專有名詞,僅限農業部門核發鮮乳相關標章者使用,新制將於明年7月1日起上路,亂用「鮮乳」標示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400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這次修正重點包含修正用詞及品名標示規定,以及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標示規定等。

食藥署食品組長劉芳銘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參考國際規範用詞,修正「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新制將於明年7月1日起生效。

劉芳銘指出,考量現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

劉芳銘表示,新制上路後,乳品市售包裝如有標示不完整情節,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市售包裝乳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如不是鮮乳卻標示為鮮乳,可對產品負責廠商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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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次修法還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若屬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的同意義字樣。

調整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者,得以「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成分調整清楚標示、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標示規定,則於民國116年7月1日起生效。(編輯:張雅淨)1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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