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宣稱療效最高罰500萬 食藥署:暗示、諧音或錯別字都違規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22日電)為杜絕食品廣告亂象,食藥署近日發布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業者即使暗示、諧音或錯別字等方式宣傳或業配,也可能被認定違規,若涉及宣稱醫療效能,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5月19日公告「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將常見違規態樣以原則說明及案例解析方式說明,並提供合規判斷流程圖,協助食品業者、廣告代理商及行銷相關從業人員自我檢視,避免誤踩紅線。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今天告訴媒體,食品廣告占國內違規廣告大宗,主管機關的精神並非一味裁罰,而是希望從源頭「輔導」,透過發布指引,讓業者清楚掌握宣傳與法規間界線。
他解釋,凡利用各種媒介或方式行銷宣傳商品,並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包括網紅業配或分享使用心得等,只要整體內容足以引導消費者連結至特定商品、通路或購買方式,具招徠商業利益效果,即屬廣告,其內容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
鄭維智強調,違規與否的核心在於「整體表現」,並非在廣告中寫了特定字眼就一定違規,或不寫就合法,而是要看廣告整體的文案、圖片、動畫或影片所傳遞出的「意向」,是否會引導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
因此,鄭維智提醒,即使以隱喻、暗示、諧音或錯別字等方式呈現,只要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該食品具醫療效能的聯想,衛生局即可能認定違規並依法裁處。
他舉例如「三高」、「血濁」、「肝火」等通俗用語,雖然看似未直接寫出病名,但若搭配特定影像,比方說血管疏通的動畫或描述,藉此暗示、描述產品能改變身體生理功能或治療疾病,即屬於涉及醫療效能的高度風險模式。
「消費者生病時應尋求醫師治療,而非寄望於保健食品。」鄭維智表示,這份指引是彙整歷年案例,利用實務說明協助業者自律守法,業者在製作廣告時應確保沒有不實、誇飾或引人誤解,避免觸法受罰。
食藥署說明,倘食品廣告經衛生機關判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依法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第28條第2項規定,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則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編輯:龍柏安)1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