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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 以後看車牌就知道

2017/4/2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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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6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5年內2次酒駕者,應換領特殊識別牌照。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鄭寶清質詢時表示,酒駕換螢光車牌,他已經提出3個月了,但交通部都沒回應。他說,螢光車牌多方便、多顯眼,警方攔檢就可以很有效率,不必一台一台抓。

交通部長賀陳旦說,這方向應針對累犯做更明確標示,給予警惕,這方向可以研議。

鄭寶清也提出修法,要求5年內2次酒駕者,應換領螢光車牌。

根據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條文指出,5年內只要酒駕2次以上者,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通知換領特殊識別牌照,未依規定換發者,吊扣牌照3個月,再不換發者,吊銷其牌照。

通過的草案規定,在換發特殊識別牌照後1年,沒有再有違反前項規定紀錄者,得換領一般牌照。

鄭寶清會後受訪時表示,如果酒駕者租車造成租車公司被掛螢光車牌,租車公司也可向承租卻酒駕的民眾求償。

全案經過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但其中對於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酒駕受害者可以向酒駕者提出3倍懲罰性賠償有不同意見,因此全案提報院會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1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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