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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大法官不當限縮監察院釋憲權 深表遺憾

2020/2/1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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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8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不當限縮監察院釋憲聲請權,讓戒嚴時代被剝奪人身自由2年9個月的民眾求助無門,將使更多人民權益遭受無可彌補的損害,極為不妥,監察院深表遺憾。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民眾陳進財在戒嚴時代的74年3月間,遭花蓮縣警察局羅織叛亂罪,雖獲不起訴處分,卻未依法釋放,被剝奪人身自由長達2年9個月。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此案,發現陳進財確實在戒嚴時期遭受警察機關重大侵害人身自由,監察院於107年5月1日通過調查報告與對國防部的糾正案。

監察院表示,但遍尋相關規定,陳進財均無從獲得賠(補)償,因此監察院院會107年7月10日通過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盼能基於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使陳情人人身自由受侵害能獲救濟。

監察院說,司法院大法官卻在108年11月29日會議中,對監察院的聲請,決議不受理,理由是此案並非監察院可行使監察權的對象及範圍,也不符聲請釋憲要件。但此案不僅是立法問題,也是各法規主管機關未提案立法及修法問題,更是人民嚴重權利受損卻無救濟之道的違憲問題,自為監察院行使調查權及糾正權等職權的範疇。

監察院指出,過去司法院大法官就監察院行使職權聲請解釋,並未有如本案過度限縮情形。這次大法官會議不僅不當限縮監察院釋憲聲請權,而且罔顧人民權利受損卻無從聲請釋憲的困境,使本件陳情人及其他憲法保障權利受侵害卻無從救濟的廣大群眾,無法經由聲請釋憲程序而獲得保障,極為不妥,監察院深表遺憾。

監察院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應本於憲法保障民眾權益的本旨,衡酌監察院歷來聲請解釋實務,不可不當限縮監察院聲請範圍,才能體恤民苦、健全憲政體制。(編輯:郭萍英)1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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