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打破國民不引渡原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1日電)引渡法逾40年未修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引渡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引渡應本於互惠原則,統一引渡請求路徑、修正拒絕引渡事由等,且打破國民不引渡原則,修改為一定條件下得准予引渡國民。
引渡法於1954年4月17日公布施行,僅在1980年7月4日修正施行,迄今逾40年未再修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引渡法修正草案,大幅翻修內容,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會後透過新聞稿指出,引渡法內容與國際引渡實務已有落差,且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產生扞格,因此參考聯合國相關國際公約、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外國立法例擬具草案。
法務部指出,互惠乃現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因此草案在總則明定,引渡應本於互惠原則。
草案也明定引渡應統一請求路徑,除引渡法或條約另有規定,引渡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載明請求機關、請求目的、被引渡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等資訊。
草案也規定,若有下列情形時應拒絕引渡,包括對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引渡犯罪屬政治性、宗教性犯罪;有理由足信,同意引渡將使被請求引渡人因種族、國籍、性別或身分,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
草案這次也將「國民不引渡原則」,修改為在一定條件下得准予引渡國民。法務部在草案說明中指出,國際上對引渡國民各有規範,草案則折衷改採重罪得引渡原則,避免因國民不引渡原則,使應受刑法懲罰的罪犯逃脫制裁。
草案也修正,被請求引渡人經法官訊問後,如有事實足認被請求引渡人有逃避引渡程序或引渡執行之虞,或是有事實足認被請求引渡人有妨礙外國訴訟或引渡程序調查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為引渡羈押。
另外,草案規範,因情況急迫,請求國來不及向台灣提出引渡請求時,得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緊急引渡羈押被請求引渡人。(編輯:林興盟)1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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