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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開槍致家暴男身亡 苗檢認正當防衛不起訴

2025/9/26 18:43(9/26 19: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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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員警4月到某社區處理家暴案件,過程中因蔡姓家暴男子持刀持續攻擊被害女友,員警開槍導致蔡男身亡。案經檢方偵結,苗檢26日表示,員警屬正當防衛,予以不起訴處分。(民眾提供)中央社記者管瑞平傳真  114年9月26日
苗栗員警4月到某社區處理家暴案件,過程中因蔡姓家暴男子持刀持續攻擊被害女友,員警開槍導致蔡男身亡。案經檢方偵結,苗檢26日表示,員警屬正當防衛,予以不起訴處分。(民眾提供)中央社記者管瑞平傳真 1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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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6日電)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員警4月間前往一處社區處理家暴案件,執勤過程中,因蔡姓家暴男子持刀持續攻擊被害女友,員警開槍導致蔡男身亡。檢方今天偵結,認員警正當防衛不起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今年4月下旬,頭份分局獲報轄區頭份市信義路1處公寓社區發生家庭暴力案件,員警到場發現,蔡姓男子持雙刀挾持女友至社區1樓並與警方對峙;過程中,蔡男不聽喝令放下刀械,甚至逼近警方,遭員警開槍擊中,送醫不治。

苗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頭份分局員警處理家暴案件,於執行勤務過程中開槍,導致家暴案現行犯死亡,死者家屬於偵查中提出過失致死告訴。

檢方表示,承辦檢察官勘驗相關影像檔案、解剖遺體、赴現場勘查、進行彈道比對、訊問在場人員、及與監視器內容交叉比對等相關偵查作為後,認當時員警受理報案到現場時,因死者持刀持續攻擊家暴被害人,乃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4項第1款規定擊發2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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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員警擊發第2槍時,情況急迫,難以認知死者手上刀械是否掉落,且依彈道模擬結果,無法排除員警係朝死者腿部射擊,所為仍屬正當防衛及依法令之行為。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員警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予以不起訴處分。(編輯:林恕暉)1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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