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刑法 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逾10年者不得假釋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此外,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科處死刑。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法務部提出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及函請立法院審議。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因此此次增訂刑法第63條之1草案,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
另外,為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也新增刑法第77條第3項草案,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草案也規範,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草案也修正刑法第77條第4項,處理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折抵方式,無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草案因此增訂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並修正第79條之1,未來受刑人撤銷假釋後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須全部執行完畢,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執行10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另外,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因收容為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雖產生拘束人身自由的附帶效果,但與羈押目的為保全偵查、審判及執行目的不同,故不計入羈押期間,因此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規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假釋已執行的期間內。草案同時也規定,施行前已依前項規定收容者,亦適用之。(編輯:萬淑彰)1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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