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案 黃錦秋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觀護人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時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的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因出入88會館私人招待所等,懲戒法院一審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二審今天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北檢觀護人確定。
判決指出,黃錦秋於民國109年1月17日、7月10日出資宴請包含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及其他共事警察聚餐後,又分別率眾前往「88會館」的公設KTV及「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其間雖無其他人或場所提供人等出現,然其明知同仁聯繫處所是接受私人無償招待,卻仍前往,或察覺不當而不離去。
判決表示,黃錦秋在事發後一再狡詞否認,甚而於111年11月11日致電要求承認前往2處所的王涂芝改口,否認有到88會館,意圖卸責。法務部、監察院分別以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今年2月底判決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法務部及黃錦秋均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審理後,認定第一審判決以黃錦秋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並無違誤,但是諭知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的懲戒處分,未依法官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主文中記載轉任職務所屬機關、職稱及職務編號,而且黃錦秋無法院組織法所定擔任檢察事務官的資格而有違法。
二審合議庭表示,經函詢法務部有何職務可供轉任後,考量黃錦秋資歷,尚乏管理檢察機關行政科室的相關經歷,不宜轉任書記官兼主管職務,並審酌她長期任職檢察官,曾兼任大學講師的經歷,認定她仍能在主管監督下配合執行公務,擔任觀護人職務尚屬適當。
二審今天廢棄原判決,自行改判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並於主文上記載職務編號,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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