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教師性侵案遭判刑 監院指校方應檢討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8日電)國立東華大學男教師涉性侵女教師,一審遭判刑。監察院表示,校方性平會當時各訪談當事人1次就認定性侵不成立,更指男教師撰寫「承認性侵害」切結書不具證據能力,東華大學未以相關人意見或資料輔助釐清,應檢討。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年11月13日通過調查報告。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女教師於民國112年8月向東華大學申訴遭男教師性侵害,但東華大學調查認定不成立。另一方面,花蓮地檢署113年8月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男教師,花蓮地院今年7月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男教師有期徒刑5年,可見行政調查及刑事偵查就性侵害事實認定截然不同。
監委指出,當時即使學校調查發現男教師在與女教師獨處時,的確有聽到女教師「拒絕」之意,卻忽略性同意權的「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原則,並認為雙方繼續合作教學,女教師反應不像一般被害人,因此否定性侵害行為存在,陷入「理想被害人」迷思,有檢討餘地。
監委說明,此外,女教師在112年6月要求男教師撰寫「承認性侵害並承諾遠離」切結書做為證據,但東華大學認定此事證不具證據能力,法院則認為有證據能力,從而影響本案行政調查及刑事偵查結果。但性侵害犯罪通常為「密室犯罪」,舉證或查證都不容易,調查時應審酌運用被害人指述外的補強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調查報告,今年4月女教師再度向校方提起申訴,東華大學才重新認定男教師行為構成性侵害與性騷擾,東華大學還坦言「若未再提起申訴,不會追蹤司法偵查裁判進度,也不會重啟調查」。東華大學對於性別事件後續追蹤有精進空間,行政院也應研處未來是否須就行政調查與司法偵查結果不一致情形建立聯繫處理機制。
監委強調,未來應由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充實性別平等工作法配套措施,以協助校園職場辦理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時更圓滿。另外,東華大學反映,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人力分布不平均,不利偏遠地區學校聘用專業調查人才,監委要求主管機關重視並回應。(編輯:張若瑤)1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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