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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拒參與評議 憲法法庭:從總額扣除

2025/12/19 17:20(12/19 17: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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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19日舉行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案」記者會,由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圖)主持說明,並回應媒體提問。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4年12月19日
司法院憲法法庭19日舉行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案」記者會,由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圖)主持說明,並回應媒體提問。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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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失效,現任8名大法官中3人拒參與評議;憲法法庭說,依循缺額、任命後未到職或應迴避等未參與評議員額不計現有總額法理,由總額中扣除。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不過,其中7名大法官由於任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卸任,目前僅8名大法官。

憲法法庭稍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訴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都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這項判決僅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署名,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未列名。

憲法法庭表示,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出於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考量,就大法官應如何行使職權保持沉默態度,未規定應依據法律為之,使大法官可不受黨派或政治影響,獨立、客觀宣示憲法內涵。假如憲訴法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就屬違背憲法意旨,大法官不應受其拘束。

憲訴法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除另有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而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規定是審查標的,從法律適用邏輯,就不能作為審查自身是否違憲程序規範,尤其目前大法官8人,如果依相關規定將導致大法官無法審理本案,嚴重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相關規定當然不得作為大法官審查本件聲請案的程序規定,也不會發生違反相關規定而有組織不合法問題。

憲法法庭說,本於程序自主權,憲訴法第30條第1項以大法官現有總額一定比例作為評議及評決門檻,符合大法官集體議事多數決原則,也能適應大法官人數因各種因素變動情形,使大法官可持續穩定行使職權,不致一日或缺,可作為本件程序規範。

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憲法法庭表示,大法官是憲法為維護自身最高性而設的憲法機關,不可一日中斷,在大法官缺額繼任人選產生前,更應透過憲法解釋或法律規定,使大法官職權正常運行。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評議及評決門檻,以當下現任大法官人數固定比例計算,就在達成這項目的。

憲法法庭說,至於依憲訴法規定迴避的大法官,雖不計入評議及評決門檻現有總額,但如果導致全體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否則將癱瘓釋憲制度,形同大法官拒絕行使憲法上職權。

至於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個案評議時,如何計算大法官現有總額?憲法法庭表示,雖無明文規定,但依循缺額、任命後未到職或應迴避等未參與評議員額不計入現有總額同一法理,如果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個案評議,將導致其他大法官行使職權受阻止或妨礙,也應不計入現有總額。

憲法法庭說,現有8名大法官中,有3名大法官主張憲法法庭目前人數不符憲訴法規定最低參與評議人數10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鑑於難預期缺額大法官繼任人選何時產生,在這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由現有總額中扣除拒絕參與評議的3名大法官。(編輯:李明宗)1141219

憲訴法修正三讀重點一覽。(中央社製圖)
憲訴法修正三讀重點一覽。(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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