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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訴法修法規定總統2個月內補提大法官 憲法法庭:逾越憲法

2025/12/19 17:48(12/19 18:0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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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蔡秋明(左4)、副院長被提名人蘇素娥(右4)、大法官被提名人詹鎮榮(左),林麗瑩(左2),蕭文生(左3)、鄭純惠(右3),陳慈陽(右2)與副總統蕭美琴(左5)、總統府祕書長潘孟安(右5)、副祕書長張惇涵(右)3月21日出席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7位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於7月25日立法院會投票全遭否決。(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蔡秋明(左4)、副院長被提名人蘇素娥(右4)、大法官被提名人詹鎮榮(左),林麗瑩(左2),蕭文生(左3)、鄭純惠(右3),陳慈陽(右2)與副總統蕭美琴(左5)、總統府祕書長潘孟安(右5)、副祕書長張惇涵(右)3月21日出席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7位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於7月25日立法院會投票全遭否決。(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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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憲訴法修法違憲。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修法規定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大法官提名,以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未規定的義務,已逾越憲法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立法院民進黨團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總統賴清德於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訴法修法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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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表示,總統作為憲法機關,除憲法明文規定或授權外,其憲法上地位及職權均應由憲法自為規定,屬憲法保留的事項。立法院雖然對於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有審查權及同意權,但總統何時提名,仍得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賦予的提名權,依具體情況適時為之。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不得以法律強制規定總統應於一定期間內履行提名權的憲法義務。憲訴法修法第4條第3項規定以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未規定的義務,已逾越憲法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編輯:林恕暉)1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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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訴法修法違憲 憲法法庭:立法程序明顯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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