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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曾犯詐防條例有罪確定 不得參選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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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立法院議場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立法院議場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鑑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翁曉玲說,為維護公職人員廉潔與誠信,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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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草案初審時表示,民國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在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編輯:謝佳珍)1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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