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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廣播電視法 放寬政府間接投資持股上限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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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4日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持股上限放寬至1%。(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立法院會4日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持股上限放寬至1%。(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4日電)現行「黨政軍條款」禁止政府、政黨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從持有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民國92年因應黨政軍退出媒體呼聲,廣電三法明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要求政府、政黨不得介入媒體經營,以維護新聞自由;但以被投資者作為處罰對象,非屬合理,實務上也屢生爭議,甚至影響產業發展。

翁曉玲表示,立法院已在今年1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放寬政府間接投資衛廣事業限制,並修正處罰對象。鑑於廣電事業與衛廣事業性質相同,因此提案修法。

現行廣播電視法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也不得擔任廣播、電視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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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者,其取得的股份無表決權、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主管機關得令解除職務或其對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控制。

另外,三讀通過條文中,也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若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政黨、政黨黨務人員違法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編輯:謝佳珍)1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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