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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公告生效 宣告緩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可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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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1日發布總統令,公布立法院會6月12日三讀通過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總統府1日發布總統令,公布立法院會6月12日三讀通過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日電)立法院會6月12日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總統府今天發布總統令,公布此法。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此前在立法院朝野協商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時指出,因為高虹安可能易服社會勞動,政治上會認為這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的個案修法,無法接受。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則表示,選罷法規定明顯違反憲法賦予人民參選自由及對法律限制的比例原則。因此讓法官認為「可緩刑」,代表初犯或情節較輕者,及比緩刑更輕可易服社會勞動或罰金的,一併恢復參選資格的修法方向,「絕對合情合理、合法合憲」。(編輯:林克倫)1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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