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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資料中心整體效率擬增列產業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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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怡璇台北1日電)經濟部表示,為使資料中心發揮在地供應鏈產業關聯效益,今天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9條附表七,將產業效益評估納入資料中心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範疇,引導資料中心導入節能設計、提升能源效率及帶動相關產業效益。

經濟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為使資料中心於規劃階段即採用高效率設備與最佳可行技術,已於去年11月3日依「能源管理法」第16條授權,修正發布3項子法規定,包括「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以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要求能源使用數量達5MW以上的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須於新設或擴建階段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以優化節能設計。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草案第9條附表七「資料中心整體效率」增列「產業效益評估」項目及細項指標,包含投資與產業產值貢獻、就業人數、產業供應鏈效益、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效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等5項。

經濟部說明,本次修正是為了因應外界關注資料中心耗電量大,其設置應可兼顧相關產業效應。

經濟部表示,修法後資料中心的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程序,在電力規劃方面,投資計畫於區位規劃選定階段,須先就電力供應可行性與台電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取得一定規模所需電力容量,確保後續電力供應可行。

在產業效益方面,經濟部指出,須向設置區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科學園區、產業園區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評估該計畫帶動的在地投資效益,並轉送經濟部能源署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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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最後由能源署召開經濟部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會議,邀請前述受理機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台電、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聯合審理,確保資料中心投資案兼顧產業發展、供電可行性及能源使用效率。

經濟部強調,算力需要電力,期待資料中心發展可藉由能源使用說明書聯合審查機制,引導業者在設廠規劃階段即評估電力供應,規劃選擇適宜區位、導入節能設計、降低電網負荷、提升能源效率,並強化在地連結、創造產業關聯效益。(編輯:張均懋)1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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