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大事記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9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以下為憲訴法修法爭議大事記。
--民國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憲訴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民國114年1月2日,經總統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1月10日,立法院表決通過維持原決議,即否決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
--1月13日,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憲訴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
--1月15日,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認憲訴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月23日,總統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5月12日,憲法法庭為民進黨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針對憲訴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召開說明會,同月14日評議後,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受理。
--7月30日,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裁字第73號不受理裁定,大法官陳忠五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謝銘洋、尤伯祥加入。協同意見書提到,若憲訴法規定有所缺漏或違憲疑義,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不應受牴觸憲法的憲訴法規定拘束。
--9月19日,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裁字第75號不受理裁定,大法官呂太郎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加入。不同意見書中提到,若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或阻礙者,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等語。
--10月8日,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發布聲明,表示大法官行使職權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評議屬違法;大法官不應參與違法評議與判決。
--12月19日,憲法法庭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1月間修正公布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權力分立原則,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編輯:管中維)1141219
- 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大事記2025/12/19 20:37
- 2025/12/19 17:48
- 2025/12/19 17:3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