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自動喪失中國籍?內政部:應交官方書面證明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日電)前副總統呂秀蓮認為,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表示,任公職者如主張已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書面證明,沒有自動喪失、不必申請的情況。
前副總統呂秀蓮昨天表示,國籍法第10條規定,取得國籍滿10年的外國人(包括陸配),可參選立委、正副總統等共10項公職;此外,李貞秀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必特別申請。朝野必須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回應,國籍法第10條是對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參選,而不是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
內政部說,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資格的規定。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國籍法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並沒有自動喪失、不必申請的情況。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將發生同時向中華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產生忠誠義務衝突,顯然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的禁止規定。
內政部重申,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編輯:翟思嘉)1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