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申設解凍 苗縣嚴訂自治條例規範
2025/9/30 20:14(9/30 20:41 更新)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0日電)苗栗縣政府暫停受理申設電子遊戲場多年,遭業者向監察院陳情涉有行政怠惰。縣府工商發展處提報「苗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今在縣務會議通過,嚴格規範與學校距離。
苗栗縣政府今天召開縣務會議,會中討論通過由工商發展處提案的「苗栗縣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及「苗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將提送縣議會進一步審議。
根據工商發展處資料,目前縣內電子遊戲場登記總家數為46家,其中普通級3家、限制級43家;營業中31家、停業中15家。
工商發展處指出,縣府近10年來暫停受理電子遊戲場新登記與設立,近日業者申設不予受理案,遭監察院來函要求苗縣府說明原委。
工商發展處表示,縣府106年9月公告不予受理電子遊戲場業設立之依據「備受挑戰」,被民眾指涉有行政怠惰情事,有業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業者檢具商業登記申請書、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等相關書件申請,縣府應依法定要件審查。
工商發展處指出,苗栗縣是少數尚未制定縣內自治條例縣市,若依中央經濟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商業登記法」審核,條件過於寬鬆,對青少年身心及治安影響甚鉅,因此訂定「苗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盼加以嚴格規範。
草案條文中,電子遊戲場除應符合土地管制、建築、消防、衛生法規相關規定,並規範應距離住宅區300公尺以上,且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中小、高中職、醫院等機構1000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2000公尺以上。
此外,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日起3年內,該營業場所同一地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編輯:張銘坤)1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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