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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涉貪案 最高法院判無罪定讞

2016/1/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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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在立委任內向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得標廠商收賄新台幣3000萬元,一、二審均判她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控,張花冠在立委任內,從民國94年到95年間,以借款名義向大埔美公司實際業務負責人潘忠豪收賄3000萬元,以立委身分及影響力,透過連署解凍農委會預算等方法協助廠商,事後將錢存入人頭帳戶。

嘉義地檢署在102年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張花冠。

但嘉義地院、台南高分院審理後都認為,張花冠雖確有收廠商的錢,但檢方無法證明她與廠商有對價關係,且她的行為對於行政機關的決策無實質影響力,因此判決無。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10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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