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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使用引嫌隙毆死老友 莽男判刑15年

2017/5/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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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在梨山種茶的朱姓男子因水源使用,與經營果園的黃姓老友發生嫌隙,2年前赴黃家喝酒時,徒手攻擊黃男頭部等處,使黃傷重致死,最高法院依傷害致死等罪判朱男15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朱男與黃男是認識多年朋友,黃男在民國104年10月底邀約轄區2名員警到工寮吃晚飯,朱男自行買了烤肉到黃家,4人後來在客廳喝酒及聊天;1名員警返回警局值勤後,剩3人聊天,朱男一度不滿黃男言論,怒視黃男,留下來的員警見狀緩頰。

這名員警後來表示時間晚了,要回警局休息,朱男對此不滿,把酒瓶敲破並抵著員警脖子,要求下跪;員警照作後,朱男才放酒瓶,員警隨後離開。

朱男因水源使用問題與黃男發生嫌隙,再加不滿黃男在聚會發言,開始亂砸工寮內多台電視及物品,甚至徒手毆打黃男頭部等處後離開。

朱男返家後,再找胞弟一起前往工寮,發現黃男叫不醒,打電話給黃男前妻道歉,後來將黃男送醫已來不及。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酌,朱男沒有殺人犯意,依傷害致死論罪;對員警抵脖行為,觸犯強制罪,砸毀多台電視則觸犯毀損罪,至今沒有賠償死者家屬及員警,判他15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10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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