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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盤查事件 鄭文燦:由地檢署客觀判斷

2021/4/23 21:39(4/24 12: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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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桃園23日電)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說,中壢分局盤查事件,警察、市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是否妨害公務或濫權盤查,已請桃市府警察局提供地檢署包括現場錄影等完整資料,由地檢署以客觀第三者綜合判斷。

音樂老師詹慧玲昨天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盤查,由於拒回答、罵警員「很蠢」,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詹慧玲指警察濫權,警方說,治安要點看見陌生臉孔,依法盤查。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金。

桃市府新聞處長詹賀舜晚間轉述,鄭文燦表示,處理同仁須配合檢方調查。警方執行勤務,務必謹守法律授權、友善堅定原則,如果民眾不配合,仍須清楚說明執勤內容。

鄭文燦說,本案涉及警察執法權限與民眾權益,要求警方配合調查,不預設任何立場,不護短任何一方。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告訴中央社記者,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沒必要對詹慧玲強制處分,予以請回,後續將依法調查是否妨害公務,也將深入調查警員是否處置過當、濫權搜索或違反比例原則,秉公處理。

一名檢察官表示,警方有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臨檢查驗身分,但須依客觀事實的「合理懷疑」,如果當時只是邊走邊吃早餐,無舉止怪異或其他犯罪嫌疑,警方可能涉及違法臨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查證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身分,但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檢察官建議民眾,遇類似狀況,應保持理性勿謾罵,要求警員出示證件、說明盤查理由,如果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可主張向法院聲請提審,說明警方逮捕程序非法,由法院審酌;詹慧玲也可對警員提告妨害自由強制罪。

刑法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編輯:李明宗)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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