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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訴請修改用電大戶條款案 更一審判決駁回

2025/5/8 17:02(5/8 17: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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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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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為「用電大戶條款」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提起訴訟請法院令經濟部修訂條款,北高行一審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今天仍判決駁回。

經濟部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並於110年1月1日上路。

「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5年內需建置10%綠電,盼能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將影響約300家企業,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後續每2年會定期檢討適用對象範圍。

綠色和平基金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及來自台北巿、新北巿及屏東縣的4名居民,共同於110年2月3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用電大戶條款」受規範企業少且疏於減碳,不僅拖累台灣能源轉型進度,更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中。

原告請求法院令經濟部應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揭示的「抑制溫室氣體排放」、「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法定減碳目標」、「因應我國氣候環境」及「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法定推廣目標之立法授權意旨」,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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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原告不合起訴要件,裁定駁回。綠色和平基金會等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指出,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用電大戶條款」是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法律授權,經舉辦多次座談會歸納綜合學官產業各方意見,凝聚社會共識所頒行抽象性的法規命令,以執行法律之權限,尚難以氣候環境目標的單一因素,即認相關辦法的制定有裁量瑕疵,判決原告敗訴,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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