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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供詐團帳戶兼車手 嘉院判1年2月需賠67萬元

2025/6/20 15:35(6/20 15: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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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不僅提供銀行帳戶供詐團使用,並擔任車手從帳戶提款現金被逮,嘉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被害人提民事求償,嘉院判處林男需賠償新台幣67萬30元。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林男不僅提供銀行帳戶供詐團使用,並擔任車手從帳戶提款現金被逮,嘉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被害人提民事求償,嘉院判處林男需賠償新台幣67萬30元。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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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0日電)男子林呈祥不僅提供銀行帳戶供詐團使用,並擔任車手從帳戶提款現金被逮,嘉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被害人提民事求償,嘉院判處林男需賠償新台幣67萬30元;均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男於112年3月25日提供其申辦的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作為第三層人頭帳戶,並擔任詐團車手,於同日下午至銀行提領詐騙金額67萬元,並交給詐團不詳成員,林男因而獲得酬勞3000元。

嘉院表示,被害人於111年12月間因陷入網路詐騙投資廣告的圈套,並點擊下載連結,加入Line群組,詐團以投資股票高獲利,慫恿被害人拿出現金投資,被害人共被詐騙1070萬元才驚覺受騙報警,其中67萬30元則流入車手林男所提領的帳戶,警方循線逮捕林男。

嘉院審酌林男正值壯年,且四肢健全,理應循正當管道賺錢,竟以提供人頭帳戶、擔任提款車手謀生,價值觀念嚴重偏差,且還助長詐團犯罪猖獗,因此,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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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指出,張姓被害人不甘遭詐騙金錢,對車手林呈祥提起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被害人所匯款項僅67萬30元至林男的帳戶中,經林男提領67萬元,且被害人針對其餘遭詐騙金額約1000萬元,也未舉證林男與詐欺集團有何分工,因此,求償金額應以67萬30元為限。

嘉院裁定林男需賠償被害人67萬30元,及自今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編輯:李淑華)1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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