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退休警開槍殺人 2罪各判5年10月、12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日電)嘉縣退休刑警侯宏典遭控因土方利益槍殺張姓男子,一審判無期;二審侯男認罪並以80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2罪分別改判5年10月及12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綽號「紅點」的侯宏典被控於民國101年1月間因土方利益槍殺張男,一審嘉義地方法院以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共同犯殺人罪,應合併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侯宏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撤銷一審判決,侯宏典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改判5年10個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犯共同殺人罪,改判12年6個月。
台南高分院審酌侯宏典認罪,以新台幣80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且全數履行完畢,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但侯宏典還有另案判刑確定,考量定刑利益,先不予定應執行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編輯:陳仁華)1150703




















